您的位置首页  网络创业  网店

【知产财经】审判实务视阈下个人信息被注册网店成因剖析及对策初探

  雅瑞公司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将在校大学生刘某、淘宝公司诉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简称余杭法院),请求判令刘某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00万元、淘宝公司删除侵权商品链接。刘某到庭陈述两点答辩意见:第一,涉案淘宝店铺并非由其经营;第二,刘某通过涉案淘宝店铺绑定的个人手机号找回支付宝账号及淘宝账号登陆密码,经登陆卖家后台调取交易流水,存在大量刷单。即便法院认定刘某构成侵权,雅瑞公司索赔金额过高。淘宝公司确认涉案店铺由刘某进行实名认证并提交生物认证资料。刘某自认读书期间为赚取兼职费200元,曾接受中介组织的安排,在不知因何用途的情况下进行了人脸认证。本案得以调解结案。

  爱亦锐公司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将婷妹许百货店(注册地位于湖南省祁东县)、淘宝公司诉至余杭法院,请求判令婷美许百货店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5万元、淘宝公司删除侵权商品链接。庭审前,爱亦锐公司以婷美许百货店已注销为由变更经营者尤某婷为第一被告。淘宝公司确认涉案店铺由婷美许百货店(经营者:尤某婷)注册并通过生物认证。尤某婷未答辩或举证且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结合查明的事实依法适用法律判令尤某婷承担12000元的赔偿责任。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故涉案判决为终审判决。尤某婷收到判决后,以涉案店铺非其注册并经营为由申请再审,理由为尤某婷本人从未离开过河南省,更不可能在湖南省祁东县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承办人与尤某婷多次沟通,尤某婷自认曾参与过刷单、进行过人脸识别,但不知用途为何。该案尚在申请再审处理中。

  善琏湖笔协会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将梁某根、淘宝公司诉至余杭法院,请求判令梁某根、淘宝公司立即停止侵权;梁某根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3万元。淘宝公司确认涉案淘宝店铺由梁某根注册,梁某根未到庭应诉,亦未举证及答辩。本院结合查明的事实依法适用法律判令梁某根承担23000元的赔偿责任。该案于2021年2月19日生效。梁某根系1948年生人,截至判决生效时已73岁。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2021年8月20日通过、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下称《个人信息保》)第四条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个人信息既包括独立识别性信息也包括组合识别性信息,均体现个人信息的识别性特征。笔者认为,身份证件号码及生物识别信息系自然人核心、唯一指向的个人信息,个体应妥善保管。

  笔者处在电商平台经营主体管辖地法院的审判一线,在审判实务中多次碰到淘宝/天猫店铺注册主体抗辩对开办网店事宜毫不知情,并非所涉网店的实际经营者或其个人信息被他人盗用。但经审判人员向电商平台经营者核实:所涉网店确系抗辩主体注册,且大部分注册主体还通过了电商平台的生物认证。据了解,淘宝平台经营者为履行平台职责,自2016年下半年起逐步推行对入驻商家进行生物认证。除继续保留以往提交身份证件外,增加入驻卖家(自然人本人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进行人脸识别、手持证件拍照等全程在线留痕的认证方式,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入驻卖家身份的真实性与可靠性。

  一方面是个人信息被注册网店主体抗辩不知情,另一方面电商平台后台留存有前述自然人主体的生物认证信息。剔除虚假抗辩之外,作为该类情形冰山一角的前述三个案例所折射的悖论更加凸显了个人信息亟需加强保护的急迫性。

  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和互联网的不断普及,数字社会进程日益加速,大数据深刻影响并改变着人们的生活、生产方式。个人信息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及价值日益凸显,滥用或盗用个人信息的现象也层出不穷、花样翻新,给社会秩序、信用建设及个人切身利益带来了危害,详述如下:

  第一,个人信息“被开店”,对个体而言,轻则有侵权风险,重则或恐被课以刑责。实际经营者使用以他人信息开设的淘宝网店,本意往往不追求以诚信经营来提升店铺的信用等级,而以此从事售假等侵权行为。知识产权权利人通常以民事侵权为由将网店注册主体诉至法院,要求注册主体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审判实务中,注册主体通常不到庭;即便到庭,出于对高额赔偿的恐惧及试图逃脱责任的“鸵鸟”心理,往往会选择不知情且非实际经营为由进行抗辩。有的注册主体也确实并不知情其个人信息被非法获取方用于实施侵权行为中。无论是“知情不道”还是“确不知情”,法院通常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主体疏于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及掌控,为侵权行为的发生提供了实施场合,且亦未举证证明实际经营者为由,不予采信其抗辩理由,并判令其承担金额从几千到几万元不等的民事赔偿责任。若所涉网店售假金额过高,亦不排除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

  第二,实际经营者“另有其人”的卖家模式将会导致消费者合法权益及电商经济有序健康发展业态的双重受损。电商经济不同于传统柜面经济。线下交易面对面,在发生商品质量争议时,买家可以快速定位卖家,推动争议的有效解决。而电商经济中买家与卖家通过一条网线进行商品或服务与对价的交换,在发生争议时,确定真实的卖家与有效的联络对于争议的解决至关重要。但该类网店系注册主体与实际经营者“两张皮”的经营模式,注册主体不参与经营,网店预留的联系方式也往往并非其所有,故注册主体处于“无知并失联”状态;实际经营者不以诚信经营所涉网店为目标,在发生争议时可能“金蝉脱壳”。在无法对接卖家主体时,消费者合法权益势必受到影响。

  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电子商务法》系促进电商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有力法律保障。该法规定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等在内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而本文所涉的该类网店集结所售商品存在侵权争议、售后服务缺位、注册经营主体有失诚信等负面因素。倘若该类网店众多,必然会降低消费者的网购体验,继而削弱用户对电商平台的黏性,侵蚀电商平台本应涌入的流量;反过来,电商平台流量的降低,影响潜在平台内经营者的入驻意愿,优质的平台内经营者集散率势必影响消费群体对电商平台的依赖程度。优质商家入驻率与网购用户依赖度是电商平台持久发展的强劲引擎,二者如前所述的相互牵制必然掣肘电商经济的有序、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小信成则大信立”,如不防控个体、细微处的失信,最终将滞缓信用社会的建成。擅自使用他人个人信息注册网店,侵害的不仅仅是个体的信用,聚沙成塔,最终受损的是日渐完善的信用社会体系。

  第一,注册主体呈现人群、地域集中化。人群相对集中为在校大学生和中老年人。相对而言,该两类人群风险意识淡薄且甄别能力欠缺。个人信息获取方通常通过施加小惠小利,比如拿着身份证领取鸡蛋、电饭煲等生活用品,或者通过提供兼职机会、提供刷单赚取小额收入等方式获取他人个人信息。倘若涉及生物认证,或轻描淡写认证意图,或不予告知,个人信息提供方或疏忽大意或毫无警惕意识就完成了相应认证。无论是主动提供个人信息还是无知状态下的被动提供,该两类人群通常并不清楚甚至并不关心个人信息的终将用途。地域方面,注册主体户籍地常为偏远地区。个人信息非法获取方往往利用偏远地区群众对个人信息自我保护意识缺位或不足的弱点,通过非法倒卖、盗取、骗取以及买卖等方式获取。

  第二,网店往往是以个人或该个人为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名义注册的淘宝C店......(文章未完,全文共6813字)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搜集自互联网,并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如有信息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知,本站将立刻处理。联系QQ:1640731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