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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包截图生成器”运营公司遭索赔75万元微商的各种技巧工具曝光

  5月11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开了一份判决书,名称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朱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其中深圳市朱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运营一系列知名软件的公司,主要产品有:“微信对话生成器”、“玩截图”、“微信聊天生成器”、“微商截图神器”、“截图神器”、“微信对话截图”、“微商截图王”、“微商”、“对话生成器”。

  主要是通过对微信的红包功能、对话记录等轻便化的产品,而且主要服务客户也是在“喜提航空母舰”、“左手家庭、右手事业”、“恭喜X总,喜提奥巴马”的微商们。

  全部判决文书过长,小编就挑一些简要的说一说,一下内容为判决书原文观点提炼、部分观点提取,难免有掐头去尾的嫌疑,在这里小编先声明一下,感兴趣全部判决书的观众大佬们可以自行搜索了解。

  从深圳市朱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违规记录上,可以看出,在19年的4月份,腾讯已经开始和这家公司产生纠纷,到今年年初,才有一个正式的结果。

  深圳市朱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5月30日,注册资金壹佰万元,典型的小微企业,由法人黄泽鸿百分百持股,是一个刚毕业的学生成立的一人公司。

  被告的涉案行为严重侵害两原告就上述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被告在其涉案应用和涉案网站中擅自使用与“微信”应用及其中的“微信支付”(微信红包、微信转账、支付截图)、“即时通讯”(聊天记录)、“微信朋友圈”等知名服务功能的界面设计、图标、微信表情等完全相同或高度近似的装潢,极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极易成为造假、欺诈的工具。被告涉案行为直接攫取两原告设计和营销的成果,攀附两原告竞争优势并牟取不正当利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两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所开发的“玩截图”等系列软件是一款图片编辑软件,而两原告的“微信”软件系一款即时通信软件,被告的业务与两原告的业务既不相同也不构成竞争关系被告所开发的是一款图片编辑软件,其实质只是一种多元化的作图工具,社会大众使用该工具修改及编辑涵盖两原告元素的图片,不能认定为被告侵权即使构成侵权,市场上同类APP软件多达几百款,被告经营规模极小,被告仅为刚毕业的大学生,制作涉案软件的初衷是为了帮助亲戚朋友,且获利很少,两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

  2018年11月14日、27日,原告腾讯科技公司委托代理人崔梦嘉向北京市方圆公证处申请对浏览“”网站上相关内容并进行相关操作演示的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于2018年11月21日、12月4日出具(201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35599、37000号公证书。2018年12月,原告腾讯科技公司委托代理人崔梦嘉向北京市方圆公证处申请对浏览手机应用“玩截图”、“微信对话生成器”、“微信聊天生成器”、“微商截图神器”、“截图神器”、“微信对话截图”、“微商截图王”、“微商”、“对话生成器”上相关内容并进行相关操作演示的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分别出具公证书。2018年12月12日,原告腾讯科技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川向北京市方圆公证处申请对浏览手机应用“玩截图”上相关内容并进行相关操作演示的过程进行证据保全。2019年4月25日,原告腾讯科技公司委托代理人崔梦嘉向北京市方圆公证处申请对浏览手机应用“玩截图”、“截图神器”原告另提交了多条搜狐、新浪、网页等主流网站发布的关于伪造微信截图引发负面事件的媒体报道原告提供了年报,以及媒体报道文章证明以及被告运营软件的下载量:“玩截图”--352607次“微信对线次“微信聊天生成器”--324192次“微商截图神器”--235416次“截图神器”--53445次“微信对线次“微商截图王”--426813次“微商”--46187次“对线次。

  对两原告主张的侵害著作权行为的认定:一、涉案“微信表情、微信支付图标、微信红包详情页、微信红包气泡、微信图标”是否构成作品;二、两原告是否对“微信表情、微信支付图标、微信红包详情页、微信红包气泡、微信图标”享有著作权,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是否为本系列案的适格原告;三、被告是否侵犯了两原告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如果构成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两原告主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一、被告的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二、被告的行为是否对两原告、消费者和市场竞争秩序造成了损害;三、本系列案中是否还需要为两原告提供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保护;四、被告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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