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网络杂谈  微信营销

民间借贷(十)通过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方式向借款人出借的如何判断合同履行地和

  一周没更,本想憋个大招,全面梳理了11个省市地方法院16部关于民间借贷案件的裁判规则,结果发现了许多非常有趣的话题。

  民间借贷案件看似简单,实则五花八门千奇百怪,且与老百姓日常生活联系紧密,具有复发性高、新情况多、影响广泛等特点,不经意间就会成为全社会的难点、热点和痛点。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出台了《关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后经两次修正,成为各级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首选规则。

  然而,该规定毕竟是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宜粗不宜细:注重的是全局性、原则性、统一性的法律适用,在某些具体领域不能面面俱到,例如电子支付方式履行地如何认定、借款人名字写错了怎么办、借款人下落不明怎么办等等,都无从寻觅。

  反倒是一些地方法院的审判实践经验总结显得更加新颖、鲜活、实用,成为民间借贷案件裁判规则的有益补充,虽然受到司法辖区的限制,但是不妨碍我们在遇到新问题时进行借鉴。

  为此,我们精心整理了四川高院、浙江高院、深圳中院、天津高院、南京中院、安徽高院、上海高院、重庆高院、温州中院、江苏高院、北京高院(排名是有先后的,标准请看文件质量)共计11家法院的16部指导意见、审理指南、裁判指引、工作指引、会议纪要、通知、意见、解答,结合司法判例分8个专题66个难点问题逐一发布,不求高大全,但求简单、直接、实用。

  本回为第一辑,原稿有注释,依次标明各类法律依据的出处,保证时效性,有需要的朋友请加关注私信。

  合同履行地直接关系到案件管辖问题,在传统借贷关系中,借款方当场出具借条,出借方当场给付现金,合同履行地比较明确,管辖较容易判断。

  但是通过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手机银行、网络银行等电子支付方式向借款人提供借款的,如何判断合同履行地呢?

  最高院给出了一般规则“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意思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问题是“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如何理解?对此四川高院给出了比较详细的解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6条给出的解释是:“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是指请求返还借款、给付利息的出借人所在地或请求履行出借义务的借款人所在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是否出借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及其利息是否归还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一,区分接受对象是出借款项,还是归还款项。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是否出借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及其利息是否归还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借贷合同未履行时区分自然人之间与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因出借人未按约定提供借款,借款人以合同未生效为由,主张出借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应在被告出借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出借人未按约定提供借款时,借款人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在借款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比较特殊的是北京高院的规定,“民间借贷合同中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的,以人提供借款地为合同履行地”。如果把此条理解为单纯的出借人请求归还本金和利息之诉是恰当的,因此又可以延伸出一些特定情况:

  1.人通过银行柜台交易、无卡存款方式向借款人提供借款的,以办理业务的银行所在地为人提供借款地;

  2.人通过电子银行和银行自助终端设备采取汇款等方式向借款人提供借款的,以人开户银行所在地为人提供借款地;

  3.人通过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等方式向借款人提供借款的,以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为人提供借款地。

  因此,通过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手机银行、网络银行等电子支付方式向借款人提供借款的,在请求归还本金和利息的诉讼案件里,一般应当以出借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为管辖地,例如当事人通过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电子支付方式出借的,以出借人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为管辖地。

  但是对于通过互联网完成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法律有专门的规定从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第2条规定,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的第一审案件由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各自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

  总之,对于通过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向借款人提供借款的纠纷案件,判断管辖地有以下几个基本规则可以遵循: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搜集自互联网,并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如有信息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知,本站将立刻处理。联系QQ:1640731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