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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网络爬虫技术具有收集用户数据的特性,故其必然成为网络经营者的必争之地。目前,我国尚没有配套的法律法规对网络爬虫技术的使用、规范和界限进行规制。本期文章,我们将通过以下几个案例,对网络爬虫技术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

  1、公交实时类信息数据具备无形财产的属性,属于应当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法益。未经权利人许可,利用网络爬虫技术进入权利人的服务器后台的方式,非法获取并无偿使用权利人的实时公交信息数据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深圳市谷米科技有限公司诉武汉元光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7)粤03民初822号】

  2、互联网中第三方应用通过开放平台例如Open API模式获取用户信息时,应坚持“用户授权”+“平台授权”+“用户授权”的三重授权原则。未经用户同意和平台授权,获取并使用用户的职业信息、教育信息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北京淘友天下技术有限公司等与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民终588号】

  3、以搜索链接的方式传播开幕式节目ug网ug技术论坛,是建立在傍附本属原告市场资源的基础之上。被告在无需付出交易成本或付出交易成本甚微的条件下,即可凭借向公众提供与原告实时转播之开幕式节目相同的感官体验,获得与原告视频服务内容一致的竞争优势,其行为已实质性地利用了原告享有权益的市场资源,打破原有的交易秩序,挤占原告的交易机会,并损害其竞争权益。

  ——上海视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其他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5)沪知民终字第326号】

  4、采用技术手段抓取被他人服务器中存储的视频数据,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上海晟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侯明强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案【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刑初2384号】

  1、公交实时类信息数据具备无形财产的属性,属于应当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法益。未经权利人许可,利用网络爬虫技术进入权利人的服务器后台的方式非法获取并无偿使用权利人的实时公交信息数据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情简介:原告谷米公司开发运营了一款名为“酷米客”的APP。通过与公交公司达成合作,“酷米客”APP可以通过装备在公交车上的定位器获取公交车的实时位置数据。这一数据同时会被提供给深圳市交委,但这一数据存在一定的延迟。

  后经深圳市交委同意,被告元光公司接入了深圳公交电子站牌数据测试系统,并能够从中获取谷米公司收集的公交车实时数据。2015年11月至2016年5月,为了获取更加精准的数据,元光公司破解了谷米公司的酷米客APP加密系统,并利用爬虫技术爬取了酷米客APP内的实时数据用于自有软件的运营。

  原告谷米公司认为,被告通过技术手段非法获取原告的海量数据,势必削减原告的竞争优势及交易机会,攫取其相应市场份额,并给其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公交车作为公共交通工具,其实时运行路线、运行时间等信息虽系客观事实,但当此类信息经过人工收集、分析、编辑、整合并配合GPS精确定位,作为公交信息查询软件的后台数据后,其凭借预报的准确度和精确性就可以使权利人的APP软件相较于其他提供实时公交信息查询服务同类软件取得竞争上的优势。存储于权利人APP后台服务器的公交实时类信息数据,因具有实用性并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现实或潜在、当下或将来的经济利益,已经具备无形财产的属性,应当属于应当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法益。

  在市场竞争环境中,用户粘性强弱是衡量产品或服务竞争力的重要评价指标。软件实时公交信息数据虽系免费提供公众查询,但获取数据的方式须以不违背该软件权利人意志的合法方式获取。未经权利人许可,利用网络爬虫技术进入权利人的服务器后台的方式非法获取并无偿使用权利人的实时公交信息数据的行为,实为一种“不劳而获”、“食人而肥”的行为ug网ug技术论坛,且具有非法占用他人无形财产权益,破坏他人市场竞争优势,并为自己谋取竞争优势的主观故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竞争秩序,应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ug网ug技术论坛。法院据此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50万元。

  2、互联网中第三方应用通过开放平台例如Open API模式获取用户信息时,应坚持“用户授权”+“平台授权”+“用户授权”的三重授权原则。未经用户同意和平台授权,获取并使用用户的职业信息、教育信息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情简介:脉脉是一款职场社交APP软件,由被告淘友天下公司运营。脉脉APP以第三方开发者的身份与新浪微博进行合作,并通过Open API接口传输数据。在合作期间,新浪微博发现脉脉会通过注册用户的手机通讯录获取该联系人的新浪微博账号,并将这些人作为脉脉用户的“一度人脉”予以展示。“一度人脉”中展示的信息还包括脉脉软件爬取的联系人新浪微博头像、名称(昵称)、职业信息、教育信息、个人标签等信息。新浪微博认为脉脉非法获取了相关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互联网中第三方应用通过开放平台例如Open API模式获取用户信息时,应坚持“用户授权”+“平台授权”+“用户授权”的三重授权原则。具体来说,第一重授权即“用户授权”,体现在用户通过同意平台隐私政策等方式,对新浪微博平台进行授权;第二重授权,即“平台授权”,为平台对第三方开发者脉脉的授权;第三重授权为“用户授权”,即开发者脉脉在收集使用微博平台提供的用户的信息数据时破解技术论坛破解技术论坛,仍需事先征得用户的同意。

  本案中,被告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与原告微梦公司通过新浪微博平台Open API进行合作,但被告在收集使用其用户的电话号码、姓名后,将非脉脉用户但为新浪微博用户的信息进行交叉匹配并推送给脉脉用户,这一行为使得非脉脉用户的微博信息,在并未获得其同意的前提下,于脉脉软件运行环境中进行公开展示。

  法院据此认定,被告未经新浪微博用户的同意,且未取得新浪微博的授权ug网ug技术论坛,获取并使用新浪微博用户的职业信息、教育信息,侵犯了原告的竞争优势,破坏了互联网行业的公平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应当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20余万元。

  3、以搜索链接的方式传播开幕式节目,是建立在傍附本属原告市场资源的基础之上。被告在无需付出交易成本或付出交易成本甚微的条件下,即可凭借向公众提供与原告实时转播之开幕式节目相同的感官体验,获得与原告视频服务内容一致的竞争优势,其行为已实质性地利用了原告享有权益的市场资源,打破原有的交易秩序,挤占原告的交易机会ug网ug技术论坛,并损害其竞争权益。

  案情简介: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经国际奥委会和中央电视台授权,在中国境内独家享有通过信息网络转播中央电视台制作、播出的2012伦敦奥运会开幕式电视节目的权利。原告发现,被告视畅公司未经许可,擅自通过其运营的网站及由其发布的“看客影视”安卓系统客户端软件,向公众实时转播中央电视台制作、播出并由原告所属网站实时转播的开幕式节目。原告认为,被告实施转播行为的目的在于利用由原告制作和播出的电视节目为己方牟利,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视畅公司则辩称,其运用自身研发且拥有著作权的网络爬虫技术获取了源于网站中的涉案视频链接并向社会公众提供,属于对互联网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并不构成侵权。况且被告提供搜索链接的行为,并未改变视频源网站的内容,亦未对原告运营的网站造成任何损害,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以搜索链接的方式传播开幕式节目,是建立在傍附本属原告市场资源的基础之上。被告在无需付出交易成本或付出交易成本甚微的条件下,即可凭借向公众提供与原告实时转播之开幕式节目相同的感官体验,获得与原告视频服务内容一致的竞争优势,其行为已实质性地利用了原告享有权益的市场资源,打破原有的交易秩序,挤占原告的交易机会,并损害其竞争权益。在损害原告商业利益的同时,被告的行为亦违背了诚实、公平的商业伦理,破坏了原本稳定、有序的竞争秩序,因此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例来源: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4)徐民三(知)初字第1383号民事判决书、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5)沪知民终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书。

  4、采用技术手段抓取被他人服务器中存储的视频数据ug网ug技术论坛,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案情简介:被告单位上海晟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计算机网络科技领域内相关业务。被告人张洪禹、宋健、侯明强经共谋,于2016年至2017年间采用技术手段抓取被害单位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器中存储的视频数据,并由侯明强指使被告人郭辉破解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防抓取措施,使用“tt_spider”文件实施视频数据抓取行为,造成被害单位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损失技术服务费人民币2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洪禹、宋健、侯明强作为被告单位晟品公司主管人员,共谋采用技术手段抓取被害公司字节跳动公司中存储的视频数据,并由侯明强指使被告人郭辉破解被害公司的防抓取措施、实施视频数据抓取行为。被告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采用技术手段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洪禹、XX、侯明强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郭辉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破解技术论坛,亦应刑事处罚。

  网络爬虫技术的初衷是为了提高搜集信息的效率、扩大信息数据的抓取范围,其本身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商业道德。但是在现代社会,数据已经从简单的信息开始转变为一种经济资源,能够管理并运用好数据的企业将会获得巨大的竞争优势。如果利用该项技术“不劳而获”他人信息、数据,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情节严重时,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法律并不禁止技术创新,但应以充分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与边界。任何假以“技术中立”之名掩责,违背商业伦理、强行掠夺他人既有商业利益而自肥的行为是无法获得法律的认同及肯定。同时,当技术创新或创造出后,对某一技术的利用行为则应更加注重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网络爬虫技术是最新的例子,但绝不会是最后一个。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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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网络爬虫技术收集
  • 编辑:田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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