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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产业和网络文化产业概念界定

  产业一般是指具有某些相同特征的企业集合,而文化产业目前在国际上并没有对其定义、外延有统一的观点。文化产业在不同国家的说法有些不同,比如:内容产业美国。有的国家则称之为文化产业,如:中国和韩国。各国对文化产业的称呼不同,外延界定也有不同,但总体看有比较多的相似之处,都是围绕文化产品的活动。

  在我国,国家统计局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把文化及相关产业一并进行界定: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品和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的集合。据此,统计局把文化及相关产业的外延,也分为两部分分类,其中文化产品的生产包括新闻出版发行服务和文化信息传输服务等七个类别。在以上七个类别中又进行一些细分。而在一些文化产业的政策中,一般会把文化产业进行更加细致的分类,比如,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把将影视制作业、出版业、数字内容等几个文化产业门类列为九个重点发展对象。

  网络文化产业则是我国话语语境下的特有词汇。在这一词汇最初出现时并没有做特别的概念解释和外延界定,似乎是不言自明的。《中国网络文化产业发展报告》把学者们对此概念的界定方法分为四类:一是信息说;二是内容说;三是服务说;四是融合说。其中融合说的影响最大,主要是任职于文化部文化市场司网络文化处的宋奇慧的界定。宋奇慧认为,网络文化产业是网络产业与文化产业、信息产业与内容产业的跨越和融合发展的产物,其外延广泛既包括原有文化产品和服务在网络上的传播和延伸扩展,又包括基于互联网而产生的新的独特的文化形态。

  宋奇慧认为,网络包括两类:一类指国际互联网,另一类是互联网之外的电信网、有线电视网等,广义上说,网络文化产业是依托上述网络技术,采用产业化的方式进行文化产品和服务的行业。宋奇慧的界定表明:网络文化产业产品的来源有两个:一是来自传统文化产业的产品内容的网络传播;二是原生于网络新的文化。

  《中国网络文化产业发展报告》在宋奇慧等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给出的定义是:网络文化产业就是以网络为平台,以文化为内容的文化产业。该界定也分为狭义和广义,狭义指基于互联网平台,广义上是以互联网为主要依托,同时包含手机、电信等多种通信领域在内。广义的界定把手机短信和彩信等也包含进来。不过,《报告》认为,通常所指的还是狭义概念。

  祁述裕,韩骏伟从技术和文化产业融合来界定内涵,他们认为数字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等现代科技与文化产业相融合产生网络文化产业。刘克兴则从两方面理解网络文化产业,一是网络文化在产品和服务上的体现;二是属于文化产业的子集,涉及到网络的产品和服务的总称,他同样把网络文化产业理解为基于网络技术的数字化精神产品和服务的新产业形态。臧志鹏,解学芳认为,互联网技术和移动网络技术是网络文化产业的技术基础,而内容生产、流通和内容服务则是网络文化产业的主要活动。

  网络文化产业在国外被称为数字内容产业。这一名称在1995年西方七国信息会议首次被提出。欧盟将数字内容产业的企业界定为创造、开发、包装和销售信息产品及其服务的企业。在欧盟对数字内容产业的界定中,涉及数字出版、移动内容,也包括互联网服务、数字化教育和游戏动画等。应该说,上述界定都有一定道理,但由于网络文化产业的业界发展实践非常快,形态变化非常多,新型业态不断出现,移动互联网发展的迅猛发展,有必要对网络文化产业的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进一步明确界定。

  在上述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本文认为,网络文化产业是以互联网(包括移动互联网)为传播平台,从事内容的生产、传播、服务的产业。从本质上说,网络文化产业属于内容产业,提供文化内容是其根本特质。从外延看,网络文化产业包括两方面,一是基于互联网形成的原生态网络文化产业,如网络游戏产业、即时通讯、SNS社交网络、博客等;二是传统文化内容在互联网上传播形成的产业现象。

  传统文化内容主要以内容供应的形式存在,但一旦通过网络传播就形成完全不同于传统文化传播的影响力、互动性和商业模式等,呈现出新业态的发展态势。如网络音乐业、网络电视业、网络电影业、网络报纸等。必须指出的是,网络和传统产业的内容结合形成的新业态中也有部分内容属于原生于网络的,比如:部分只在网站平台或客户端传播的音乐,没有传统音乐所依托的介质(光盘或磁带)。

  网络文化企业(或网络企业)主要指以自有网站或网络客户端为经营和传播平台的企业。对象不包含电信网络运营商、网络设备生产商和网吧等提供基础设施服务的企业,尽管在互联网产业或IT产业的研究中常常把这些企业作为对象研究。

  同时在具体的产业分析时,把电子商务纳入到网络文化产业中。把电子商务纳入网络文化产业内涵的原因:一是电子商务是网络文化企业流量变现的重要方式;二是电子商务本身就是商品广告的平台,本身就是一种特殊的购物媒体。正如《精品购物指南》是一份购物类的媒体一样,电子商务平台网站本身也属于购物媒体的一种形式。而且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很多电子商务网站也已经有了商品购物指南广告、论坛信息等,这些都是典型的网络文化现象。典型的电子商务企业等移动即时通讯工具本身是典型的网络文化产品。很多网络企业的产品和服务领域本身具有不断扩展的态势,而网络文化产业本身产业边界的模糊性也是其重要特点。

  还应指出的是,网络文化产业分析中对网络文化企业的界定是比较困难的,因为很多网络文化企业本身具有跨产业运营的特点,其产品和服务可能横跨多个产业或者多个网络文化产业的分支产业。比如:通常意义上的网络文化服务(比如:门户网站、即时通讯、移动社交、网络游戏等),还有电子商务服务。但其本身提供即时通讯服务和社交网络服务,典型的搜索引擎企业,但其本身还有团购服务,属于电子商务的服务范畴。而典型网络文化企业近年来着眼于生态网络,在硬件生产领域积极拓展,实现内容服务和硬件的集合。因此,具体分析时把从事网络文化内容生产、传播和服务的都作为网络文化企业来界定。

  在网络文化产业特性上,解学芳从内容特征、产品特征、功能特征、技术特曾和联动性特征五个方面总结了网络文化产业的特征,主要有,艺术性和商业的统一;产品的虚拟性和个性定制、低成本性、高速流动性;功能多样化;数字化和网络化技术特征;产品和业态之间联动性强。她认为,民族文化为网络文化产业提供了丰富资源,技术对产业发挥关键的推动作用,网络文化产业提供娱乐和知识传承等多样功能。

  由于国内外学术语境的不同,网络文化产业是我国独有的学术话语。在我们称之为网络文化产业的领域,在国外可能采用数字内容产业、新媒体、互联网产业或者创意产业等等,但这些相近的概念所指的范畴有一些差异。数字内容产业、互联网产业和创意产业的范畴要大于网络文化产业,而新媒体产业的范畴要小于网络文化产业。由于学术话语不同,国内外研究的领域也有些不同。约翰·霍普金斯等人对创意经济和创意产业的研究对我国网络文化创新研究和产业发展有重要影响,但其范畴大于网络文化产业,涵盖了很多并不属于网络文化产业领域的对象。从本质上说,网络文化产业也可认为属于创意产业的范畴。

  由于网络文化产业发展时间相对短,而且产业变化非常迅速,新的细分产业不断涌现,产业边界不断模糊,对具体细分产业或者具体网络应用的研究相对较多,而从整体产业层面研究网络文化产业创新的文献还相对少。

  代表性的成果有:解学芳和臧志鹏对制度技术创新协同的研究;臧志鹏和解学芳对产业制度创新演化的研究;臧志鹏、解学芳对产业技术创新的动态演化研究;臧志鹏、解学芳对产业制度创新的研究;解学芳产业协同创新的研究;解学芳对产业管理体制改革的研究;胡慕鸿对创新问题的对策研究;王秋菊和马婷对产业创新策略的研究;刘雪梅对河北网络文化产业的研究;解学芳对产业自主创新的对策研究;胡慕鸿围绕我国网络文化产业创新发展的问题提出对策。在学位论文方面,有关网络文化产业创新论文主要有:王婷的博士论文从产权保护角度对互联网服务于创新模式的研究;罗文的博士论文对互联网产业创新系统的研究;范优攀的硕士论文从互联网企业家创新角度对产业组织的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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