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开展“电商平台点亮”行动落实电商平台主体责任告知书
为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百家电商平台点亮”行动的通知》和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电商平台点亮”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坚持监管规范和促进发展并重,引导平台及平台内经营者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责任和义务,促进网络市场公平有序竞争,更高程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更大范围培育和发展网络市场主体,更深层次提升平台运行效率和综合竞争力。 现将合肥市开展“电商平台点亮”行动,落实平台企业主体责任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网络交易经营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主要包括:平台应当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其链接标识;平台内经营者应当在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其链接标识。依法免于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网络交易经营者,依照《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应当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活动类型,分别如实公示以下自我声明以及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或链接标识:
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依法公示取得的有关证书等信息。主要包括:
(1)如实公示与所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注册备案、审查批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相关信息;
(2)经营者名称冠以“自营”“专卖”等品牌直营、授权经销、授权服务涵义词汇的,鼓励直接展示授权证书等证明材料或提供查询途径。
平台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规定,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或其链接标识。主要包括:
(1)与平台内经营活动有关的入驻审核、信息公示、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商品信息发布、信息安全保障、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等方面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
(2)与消费者有关的用户注册、个人信息保护、支付服务、退换货、投诉举报处理、争议解决、信用评价、消费者保障金等方面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
以消费者为导向,持续完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不得作出含有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排除或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等不公平、不合理规定的内容,坚决杜绝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对“砍单”“网络抽奖”等社交参与型营销活动的合规管理,平台以显著方式向消费者展示各类活动的详细规则,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切实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加强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信息;
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对侵犯知识产权的经营者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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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唐志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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