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条例9月1日实施 重大安全事故责任领导终身职业禁入
《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经市会表决通过,并将于今年9月1日实施。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建立了较上位法更加严格的职业禁入标准。
随着特区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生产经营主体的数量日益增多,生产建设活动的总量大,复杂性、风险性越来越高,给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针对一些企业安全生产“没人管”和“不会管”的问题,《条例》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同时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其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作为本单位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责任人。
《条例》创新了我市安全生产监管手段,加大监管力度:建立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和分类分级管理机制,对不同等级的风险点、危险源实施差别化监管;按照一定比例随机确定待查生产经营单位、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并将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实行危险化学品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列明本市不同区域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的种类以及相关管理措施等。
《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因对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或者因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除依照《安全生产法》实行职业禁入等行政处罚之外,终身不得在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有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出具虚假报告等情形的,除依照《安全生产法》实行职业禁入等行政处罚之外,终身不得在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从事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对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除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部门责令其在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主要新闻媒体公开道歉,并承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公开整改措施,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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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唐志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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