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山法院审结一起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
本报讯邓伟刘博雅记者贺巍报道:近年来,网络侵权事件屡见不鲜,网商平台盗图现象时有发生。近日,玉山法院审结了一起微商盗用他人网络平台商品图片经营而产生的著作权侵权纠纷、肖像权纠纷案件,在虚拟空间演绎了一场分辨真假“李逵”案。
被告田某注册经营多个电商平台下的微信账号及小红书账号,业务为服装销售。原告王某系服装销售电商经营者,个人在网络上小有名气。原告在其经营的账号平台中时常发表自己作为模特自行拍摄的服装图片,用于展示商品进行宣传。2021年上半年,原告发现被告经营的账号多次盗用原告拍摄的图片,在消除图片上的水印后用于平台对外展示,并宣称系其商品进行销售经营,使部分客户误认为系原告经营的网店。2021年9月,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发送了要求删除图片的律师函,后又通过手机短信通知被告删除图片,但至起诉时被告仍有更新盗用原告的图片。后经法庭教育,庭审前被告已将其账号平台上转载的相关图片删除。
法院认为,原告自行拍摄用于发表在其经营的电商平台账号的摄影作品,原告依法享有著作权,他人使用该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协商并取得许可。同时,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被告未经准许而使用他人作品、肖像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被告的侵权行为使部分客户对被告经营的网络商铺产生了误认,对原告的经营销售存在一定的影响,故法院作出了被告在其侵权的微信账号及小红书账号中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18000元的判决。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网络空间是虚拟的,但运用网络空间的主体是现实的,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和媒体的宣传,越来越多的权利人拿起了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合法利益。为维护网络空间良好秩序,玉山法院将持续保护网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坚决打击网络违法行为,在新形势、新领域中为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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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唐志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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